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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杨某出生,2013年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被告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本来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的感情尚可,但在2010年起因被告的行为使双方的感情开始产生裂痕,又回被告被判刑使原告处处受到他人歧视,使原告非常痛苦,被告被判刑也给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杨钧的生活学习带来很多麻烦。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无法再继续与被告维持婚姻关系,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杨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户口本一份;3、判决书、裁定书各一份。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我想与我姐见面商量一下。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子杨某。2013年5月22日,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至2027年6月18日。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7日,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羁押于河南省第三监狱,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被告同意离婚,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现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改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要求婚生子杨之钧随其共同生活并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负担150元,被告杨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