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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10号原告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纪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甘青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