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曹县。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江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