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乾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邱红明与建德市乾潭镇梓洲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明,建德市乾潭镇梓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民初字第33号原告邱红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梓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明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梓洲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邱红明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明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乾潭镇梓洲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邱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