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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凤根与李贵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根,李贵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胡凤根。被告:李贵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根诉被告李贵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根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凤根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胡凤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