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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达与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达,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原告)赵达。委托代理人袁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燕山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饶阳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保利,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赵达与被上诉人河北钢神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达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达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赵达负担。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