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郭双新与刘应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双新,刘应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郭双新,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郭根新,男,汉族,村民。系原告之兄。被告刘应豆,又名刘涛,男,汉族,村民。原告郭双新与被告刘应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若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双新的委托代理人郭根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应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双新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运送煤炭,被告陆续清偿货款。截止2013年底,被告共拖欠煤款23500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亲笔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欠条上的刘涛与被告刘应豆是同一个人。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偿还13500元,下欠10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0000元。原告郭双新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1张。以证明被告欠款情况。2、手机信息4条。以证明催款情况。被告刘应豆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手机信息,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双新与被告刘应豆互有煤炭生意往来。2014年1月21日,经核算,被告刘应豆给原告郭双新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郭双新煤款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元)欠款人:刘涛2014.元月21日”。欠条上的刘涛即被告刘应豆。2014年4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原告13500元,下欠1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郭双新与被告刘应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充分,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应豆应当支付原告郭双新货款10000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应豆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双新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应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