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张小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张小凤,王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8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92989-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黄旭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小凤,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小会,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海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小凤、王小会在(2015)甬宁执民字第189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凤、王小会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70555.3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范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