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5-2号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区祥和路东侧1-7栋,组织机构代码68083088-3。负责人:宋爱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维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城镇富民北街,组织机构代码14914016-7。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健,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诉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反诉费14100元,减半收取为7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