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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黃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奇,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3年年底原告与被告认识,2014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2月27日生育儿钟某轩。婚后,原告与被告的感情一般,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应解除婚姻关系,主要原因是:1、被告有出轨行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刚一个月后,就发现被告与一个女子的关系特别暧昧,白天通话频繁还不算,到夜间深夜时候还要通话,被告对这个女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作为一个正常朋友之间的关系,在原告的追问下,被告承认与这个女子有关系,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原告。2、被告有吸毒行为。在儿子刚满月时即2015年1月29日(农历十二月初十),原告在房间的柜子里发现有毒品,原告问被告为什么柜子里有毒品,被告将毒品抢走并承认他吸毒,并且已经上瘾,这事实让原告无法接受,被告的行为再次深深的伤害原告,让原告的心觉得比冰还寒,夫妻感情已经被被告伤害的支离破碎,为此原告在2015年春节前与被告分居,回娘家生活。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鉴于被告有吸毒行为,不能抚养儿子,原告是教师,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并且能更好的教育孩子,而且儿子还不满2周岁,应随母亲生活。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与被告生育儿子钟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儿子年满18周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钟某某不作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于2013年底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开始谈恋爱,于2014年4月29日到原XX市X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字号:XXXXXXX-XXXX-XXXXXX)。于2014年12月27日生育儿子钟某轩。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3年底相识、相恋,后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儿子,儿子现还未满六个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只是由于双方性格有差异,互不信任,因家庭琐事而引起争执,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和理解,互相信任,互不埋怨,和睦相处,从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儿子的幸福,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主张被告有出轨行为、有吸毒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结合本案的事实等具体情况,原告应给一次和好的机会给被告,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伟速录员  杨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