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庆兴与秦晓飞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兴,秦晓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孟庆兴。被告:秦晓飞。原告孟庆兴与被告秦晓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按照原告孟庆兴提供的被告秦晓飞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秦晓飞应诉,原告孟庆兴不能提供被告秦晓飞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交被告秦晓飞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原告孟庆兴无法提供秦晓飞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郝建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