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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盛来宝申请被执行人黄广跃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来宝,黄广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盛来宝,×××。被告黄广跃,×××,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兰区莲花镇蟠龙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盛来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广跃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广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