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倩与张天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倩,张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黄倩,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天勇,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黄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江刑初字第3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天勇支付赔偿款37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天勇给付执行款3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倩赔偿款34000元。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中江刑初字第3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关于张天勇尚未履行部分3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沈材(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