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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都江堰市航都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航都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095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航都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聚源镇泉水村。法定代表人刘航,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庆林,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1-4幢1楼5号。负责人吴松华,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法定代表人周青,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754元及违约金,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