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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艳荣与陈书平、刘春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艳荣,陈书平,刘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艳荣。委托代��人段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垒,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人马艳荣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艳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金、被上诉人刘春的委托代理人杨垒、被上诉人陈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  荣  昌代理审判员 孙  欣  欣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绍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