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艳荣与陈书平、刘春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艳荣,陈书平,刘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艳荣。委托代��人段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垒,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人马艳荣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艳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金、被上诉人刘春的委托代理人杨垒、被上诉人陈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 荣 昌代理审判员 孙 欣 欣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绍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