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执民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迎丰针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阴市华纳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迎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桐执民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桐乡市迎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迎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崇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274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桐执民字第225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