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崔允峰与淄博金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允峰,淄博金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崔允峰。被执行人:淄博金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4)周商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金旺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允峰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允峰与被执行人淄博金旺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崔允峰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