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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成与费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费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成。委托代理人:章加荣,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鑫杰。原告李成诉被告费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被告当庭付清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