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松博诉被告杨少峰、刘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博,杨少峰,刘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73号原告:赵松博,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杨少峰,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萍,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博诉被告杨少峰、刘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相关的许昌景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及刑事案件,本案须以该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荣娜审 判 员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雷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