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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松博诉被告杨少峰、刘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博,杨少峰,刘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73号原告:赵松博,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杨少峰,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萍,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博诉被告杨少峰、刘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相关的许昌景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及刑事案件,本案须以该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荣娜审 判 员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雷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