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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丁与王某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1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10月4日,生育女孩杨某甲,现已成年;1999年5月27日,生育男孩杨某乙,现于新惠中学读书。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男孩杨某乙由我自行抚养。我与被告的共同财产有砖房5间,小尾寒羊大羊14只,小尾寒羊小羊18只,玉米4000斤及4口人的人口地;如果我与被告离婚,砖房5间、小尾寒羊大羊14只归我所有,小尾寒羊小羊18只、4000斤玉米归被告所有,家里的4口人的人口地由我经营,年底收益我跟被告一人一半,我包地200亩收益归我,我与被告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农业银行贷款6万元,欠包商银行贷款5万元,欠中合信贷贷款3万元,欠刘玉辉2万元,欠李志国1.77万元,欠信用社贷款10万元,我与杨振余一起包地共欠60多万元,所有债务都由我自己承担,我不要求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偶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庭判决我们离婚,我同意原告关于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分担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10月4日,原、被告生育女孩杨某甲,现已成年。1999年5月27日,原、被告生育男孩杨某乙,现在新惠中学读书。原、被告共同财产有砖房5间,小尾寒羊大羊14只,小尾寒羊小羊18只,玉米4000斤及4口人的口粮田,双方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欠农业银行贷款6万元,欠包商银行贷款5万元,欠中合信贷贷款3万元,欠刘玉辉2万元,欠李志国1.77万元,欠信用社贷款10万元,另有原告与杨振余一起包地共欠60多万元。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孩子身份证明载卷佐证,并已经庭审质证,事实能够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经常争吵,原告起诉后经调解仍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应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男孩杨某乙在本院进行询问时称愿随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关于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事项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男孩杨某乙由原告杨某某自行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砖房5间、小尾寒羊大羊14只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小尾寒羊小羊18只、玉米4000斤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口粮田全部由原告杨某某经营,年底收益原告跟被告每人一半,原告杨某某所承包200亩地收益全部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四、家庭共同债务欠农业银行贷款6万元,欠包商银行贷款5万元,欠中合信贷贷款3万元,欠刘玉辉2万元,欠李志国1.77万元,欠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及原告与杨振余一起包地共欠的60多万元全部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五、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殷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