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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2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文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26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被执行人何文君。执行担保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君。执行担保人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26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文君及执行担保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何文君及执行担保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担保人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杨河铅锌矿采矿许可证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