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余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62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2004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杨某(余某某之母),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余某甲,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俞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