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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余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62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2004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杨某(余某某之母),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余某甲,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俞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