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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骆顺利、邵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顺利,王志伟,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顺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静。上诉人骆顺利因与被上诉人王志伟、邵静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王志伟提供了骆顺利签字的借条、双方签字的还款计划、电子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骆顺利、邵静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据王志伟与骆顺利、邵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王志伟与骆顺利、邵静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数额未超过3000万元,且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等民商事案件,骆顺利、邵静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昆山市,王志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骆顺利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骆顺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如裁定生效,异议不成立,受理费用由骆顺利负担;异议成立,则不负担。骆顺利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比较复杂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原审法院不考虑本案的客观情况,并片面的认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符合上述应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之情形。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骆顺利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