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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440刘某某、吴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吴某,彭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40号申请人:刘某,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吴某,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彭某,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吴某与彭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某、吴某与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彭某承担申请人(伤者)刘某的医疗费538.25元(已支付);由申请人彭某于2015年5月6日支付刘某的误工费800元(已支付);二车的损失费等均由彭某承担。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