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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范凯与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凯,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凯,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长春市响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法定代表人:王尽晖,董事长。上诉人范凯、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