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虎与甘肃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刘虎。被告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号。法定代表人曹武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斌,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刘虎诉被告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原告刘虎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牛犊回收,现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虎以其与被告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告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涉诉牛犊回收,现已无诉讼必要为由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向阳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人民陪审员  李成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