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黄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苏万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甘璧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