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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磊诉于功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于磊,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于功文,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磊与被告于功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于磊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曲雅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