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刘��,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洪臣,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