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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刘��,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洪臣,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