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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敏与黄中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黄中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477号原告王敏。被告黄中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黄中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5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中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