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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现住扶余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订婚,2013年12月18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后被告先后两次向我索要财物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及三金(金项链一条及项链坠一个、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总价值17853元),押单子钱2800元,带花钱10000元。2014年8月13日同居生活,同年10月16日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财物款。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彩礼单一枚、首饰信誉卡一枚,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并申请证人李太江、张亚范、邢秀琴出庭作证。被告马某某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订婚,2013���12月18日被告到原告家,向原告索要财物款人民币40000元及三金(金项链一条及项链坠一个、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总价值17853元),押单子钱2000元。2014年6月26日在被告家,被告再次向原告索要财物款40000元及押单子钱800元。2014年8月13日,双方便同居生活。同居时被告用财物款购买了个人衣物及茶具(价值1000元)。2014年10月16日,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彩礼单一枚、首饰信誉卡一枚,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并申请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邢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原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借婚姻关系向原告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且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双方未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所取得的财物款应予以返还,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必然有所支出��因此财物款应适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单子钱及带花钱,属赠与性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财物款人民币50000元及三金(金项链一条及项链坠一个、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总价值17853元),此款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文吉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高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