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阮旭尧与陈成康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旭尧,陈成康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阮旭尧,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成康,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旭尧与被告陈成康占有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现已自行撤除搭盖在原告方的铁皮、铁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旭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阮旭尧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