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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阮旭尧与陈成康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旭尧,陈成康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阮旭尧,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成康,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旭尧与被告陈成康占有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现已自行撤除搭盖在原告方的铁皮、铁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旭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阮旭尧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