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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仲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潘文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097号申请人: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西路维也纳森林花园会所,组织机构代码55455465-4。法定代表人: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文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5)12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撤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5)120号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