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县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3与被告马某乙3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马某甲3,女,生于1993年9月,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乙3,男,生于1992年7月,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3与被告马某乙3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康廷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