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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怀其与被告姜世崎、王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怀其,姜世崎,王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00号原告曹怀其,男。被告姜世崎,男。被告王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其与被告姜世崎、王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怀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怀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怀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全额退还原告曹怀其。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