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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菜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18号原告尉某某,女,1984年1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子凡,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8月14日生。原告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尉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志雄审 判 员  张永伟人民陪审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松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