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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玉明与李成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明,李成忠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范玉明。被告李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明诉被告李成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玉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玉明负担。审判员  王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