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玉明与李成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明,李成忠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范玉明。被告李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明诉被告李成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玉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玉明负担。审判员 王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