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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邓中飞,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关集镇梁庄村委会邓堰后21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12167795.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民一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中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中飞在中国建设银行23×××82账户上的存款300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金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