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执复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清政与唐永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世香,王清政,唐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复字第00014号申请复议人裴世香,女。申请执行人王清政,男。法定代理人王官平,男。被执行人唐永平,男。申请复议人裴世香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樊城区法院)(2014)鄂樊城执异字第000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城区法院认为,王清政与唐永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唐永平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王清政申请追加裴世香为本案被执行人,此债务系唐永平与裴世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王清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裴世香辩称法院将其及其母亲的存款当作被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了,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该笔存款在裴世香名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其提出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执行裴世香帐户存款,并无不当,故其上述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裴世香提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裴世香称:(2014)鄂樊城执异字第00024号执行裁定,认定追加裴世香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错误,有意回避掩盖本案在执行中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等问题,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定,中止对裴世香合法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本院查明,王清政与唐永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樊城区法院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樊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唐永平赔偿原告王清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的80%即89445.20元。二、原告王清政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王清政的各项损失的20%即22361.30元。三、驳回原告王清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唐永平下落不明,判决书于2011年7月23日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后,因唐永平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清政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唐永平及其财产所在地都在重庆市巫溪县,樊城区法院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鄂樊城委执字第00522号《委托执行函》,委托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行。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中查明唐永平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妻子裴世香名下有银行存款,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京山支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回函樊城区法院,此案退回樊城区法院执行。樊城区法院在执行中,因唐永平未履行偿还义务,王清政申请追加唐永平的妻子裴世香为本案被执行人,该院审查后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3)樊执字第00522-1号执行裁定,追加裴世香为本案被执行人,裴世香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清政履行(2011)樊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同日作出(2013)樊执字第00522-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永平、裴世香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2014年8月4日樊城区法院扣划了裴世香名下在农行京山支行的存款6.9万元,2014年8月5日樊城区法院扣划了裴世香名下在重庆农商行巫溪支行通城分理处的存款2万元,扣划了唐永平名下在重庆农商行巫溪支行通城分理处的存款2万元。裴世香知道樊城区法院扣划了其存款后,2014年8月11日到樊城区法院说明情况。2014年9月10日裴世香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扣划其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樊城区法院对异议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异议。裴世香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樊城区法院在执行王清政与唐永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唐永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唐永平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因唐永平与裴世香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欠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樊城区法院裁定追加裴世香为本案被执行人,扣划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执行措施正确。此案执行程序中唐永平始终不予配合,人民法院在查证其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扣划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当。裴世香的复议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世香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龚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