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梁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