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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俞世春、张慧萍与俞建平、刘万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740号原告俞世春,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慧萍,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丹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平,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刘万年,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伟权。第三人边防线,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世春、张慧萍与被告俞建平、刘万年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边防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世春、张慧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俞建平、刘万年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俞建平、刘万年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巫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