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瑞君与长丰华昌物资有限公司、史建阳、孙邦荣、陈财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瑞君,长丰华昌物资有限公司,史建阳,孙邦荣,陈财宝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11-1号原告:金瑞君。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丰华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昌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建阳。被告:孙邦荣。被告:陈财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瑞君诉被告长丰华昌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史建阳、被告孙邦荣、被告陈财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瑞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史建阳、被告孙邦荣、被告陈财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瑞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建阳、被告孙邦荣、被告陈财宝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瑞君撤回对被告史建阳、被告孙邦荣、被告陈财宝的起诉。审 判 长 储全胜审 判 员 胡继泽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