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牛成复与天津福寿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成复,天津福寿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459号原告牛成复。被告天津福寿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祥道15号。法定代表人杜振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成复与被告天津福寿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成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