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钛华、陈庆荣与陈庆荣、陈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钛华,陈庆荣,陈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刘钛华。被告陈庆荣,居民。被告陈翠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钛华与被告陈庆荣、陈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钛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钛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钛华负担。审判员 邱  夏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猷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