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连英与薛娟、李景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08-2号原告:李连英,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娟,女,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景彬,男,1976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原告李连英诉被告薛娟、李景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