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爱云与青岛宝卡丝针织厂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云,青岛宝卡丝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周爱云。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法定代表人赵啓来,厂长。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5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周爱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5号裁决书,青岛宝卡丝针织厂应当给付王秀欣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国 良审 判 员 王 玉 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凯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