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楼剑波,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柯承,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