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李小峰,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婷,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告姜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自双方结婚以来,被告经常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均无果,致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双方于2013年1月4日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殷 瑞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