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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溯趺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溯趺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南京溯趺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1幢4216室。法定代表人潘乐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旗,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开源鑫城2101号。法定代表人舒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溯趺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溯趺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南京溯趺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