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854号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9952-2.法定代表人:汤金儿,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芳、杨高亮,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共识,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搜索“”